(2011)建颜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孔令全与被告孔令培、张监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颜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孔令全。被告:孔令培。被告:张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全与被告孔令培、张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令全于201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全负担。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嵇绘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