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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孝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武汉宏程治金材料有限公司与侯廷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孝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宏程治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廷川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孝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侯廷川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1706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607.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侯廷川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799.24元,由被执行人侯廷川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宋一波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张尔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