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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楼与张贵臣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楼,张贵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一初字第87-1号原告李楼。委托代理人卢庆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臣。委托代理人石爱国,衡水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作出的(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87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该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贵臣银行存款45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查封、扣押。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0一一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