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侯某、韩伟犯盗窃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韩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衡桃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无业。2007年1月因犯赌博罪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07年6月19日释放。2010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被告人韩伟,无业。1998年10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梅河口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二年。200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3月19日释放。2010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韩伟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韩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3日中午,被告人侯某、宋海东(另案处理)预谋到衡水市百货大楼附近盗窃并进行分工。当二人转至衡水市百货大楼时,发现被害人孙某将黑色帕萨特轿车停在百货大楼西侧便道上,遂由侯某尾随孙某进入百货大楼,后宋海东趁机用其随身携带的“拧子”拧孙某轿车驾驶侧车门,不料拧子折断,此时的车门玻璃落下来,宋海东通过驾驶台上的后备箱键打开后备箱,��走后备箱内的“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900元)。后由侯某将电脑卖于鑫源电子城手机店的杨某,得赃款1000元二人均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0年8月13日,被告人侯某、韩伟与宋海东、张子明(另案处理)四人预谋到衡水市报社街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并进行分工。侯某、韩伟在前,宋海东、张子明在后。侯某、韩伟趁被害人徐某停下电动车弯腰买菜之机由侯某假意买菜挡拄徐某视线,韩伟将徐某所骑电动车前筐内“登喜路”牌手包盗走并藏于该市场附近一小区的楼道里后,与其他三人在老火车站附近汇合。随后韩伟和宋海东又返回放包处取回手包,包内有现金3300元,韩伟、宋海东每人先各分得500元,四人吃饭花去700元,剩下的1600元由侯某拿走,算是欠韩伟、宋海东、张子明每人400元。2010年9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韩伟、侯某、宋海东在衡水市人民路小学门口,发现被害人庞某驾驶的宝莱汽车停在小学门口,其副驾驶座位上放有一个挎包,此时宋海东、侯某挡住庞某视线,韩伟趁庞某下车接听电话尚未锁车门之机,打开副驾驶侧车门将庞某女式挎包盗走。包内有一个红色钱包(内有现金1500余元)、黑色三星S5628型手机一部、红色诺基亚直板5310型手机一部、黑色小灵通一部、银灰色奥林巴斯牌照相机一部。后侯某将两部手机卖于鑫源电子城手机店的杨某,得赃款900元,侯某、宋海东二人均分。韩伟将照相机带回了东北老家,侯某、韩伟、宋海东三人将包内1500元均分。经桃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除挎包、小灵通、相机无具体物理形态无法鉴定外,两部手机价值共计183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经济损失人民币6630元并发还被害人,侯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庞某、孙某陈述,同案犯宋海东供述、证人杨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韩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9日起至2012年6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侯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章恒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耿逍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