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少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少国,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任少国被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少国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皖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玖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