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资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39号原告: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莫小洪,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熊降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和好,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海民审 判 员 :莫千贤人民陪审员 :潘泽勇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 记员 :何月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