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钧平与邯郸矿务局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钧平,邯郸矿务局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胡钧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12253118),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矿务局建设工程公司(注册号:1304001401785)。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大街56号。代定代表人:孟保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钧平与被告邯郸矿务局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1183.5元,由原告胡钧平负担。审 判 员 袁士增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 艳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36号原告:胡钧平(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912253118),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盐厂村振兴路95号。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矿务局建设工程公司(注册号:1304001401785)。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大街56号。代定代表人:孟保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钧平与被告邯郸矿务局建设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钧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7元,减半收取1183.5元,由原告胡钧平负担。审判员袁士增二Ο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