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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启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20-06-12

案件名称

尹腊梅与无锡灵通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尹腊梅;无锡灵通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启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尹腊梅,女,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代理人:范益明(系原告姨父),男,195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无锡灵通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注册号:320205000018852。法定代表人:包全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庆宏,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腊梅与被告无锡灵通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腊梅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腊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元,依法减半收取147元(原告已预交294元),经批准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永飞审 判 员  单纬宇人民陪审员  陆祖彬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玲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