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蒲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刘某,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07110893,汉族,湖南省未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刑诉字(2011)第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随其女友王荣在蒲城县坡头镇东山村五组王家居住一月有余。2010年10月14日晚,刘某去厨房泡方便面时,降上母放在案板上的4600元盗走。破案后被盗现金已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唐蕊梅陈述,证人工荣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蒲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蒲)鉴(痕)字(2010)004号指纹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表现证明等i王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子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子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追回,酌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执行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