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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1)未刑初字第00133号白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未刑初字第0013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逃)于2010年10月25日上午由咸阳窜至本市未央区北玉丰村21号伺机盗窃。由“王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白某某进入院内,用随身携带的“T”字形铁锥子撬开周某某租住房的房门锁,盗窃房内钱包一个(内装有现金4975.6元),被告人白某某准备逃离时,被失主周某某发现,被告人白某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记录表、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领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白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6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