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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知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杨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杨忠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委托代理人:刘家朋、徐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直街34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被告:杨忠,建省浦城县石陂镇佘墩村祝源16号,身份证号码:352124197707173619。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转塘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杨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代理审判员  陈如敢代理审判员  吴俊洁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韦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