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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淑清与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清,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493号原告陈淑清,女,1929年1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凤,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庆路509号。法定代表人杨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清诉被告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楚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