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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翁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0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某某,男。系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电子市场××经营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翁某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072XXXXXXX.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欧宏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