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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蒲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党桂明诉被告杨文选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桂明,杨文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蒲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党桂明,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杨家沟村8组,农民。被告杨文选,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永丰镇杨家沟村5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桂明诉被告杨文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桂明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桂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党桂明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贺俊杰审判员  李谋芝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