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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金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625号罪犯李金运,男,1946年3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2000)商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陕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0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25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5年5月25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7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2008年1月29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8年8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疾病犯,获得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李金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