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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臧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臧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臧某,男,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臧某赡养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蓝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1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