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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陆太芳与许业树、吴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太芳,许业树,吴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陆太芳,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许业树,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吴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2010)肥东民一初字第0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业树、吴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业树、吴钊的银行存款107590元(包括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德生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许长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