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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青羊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钟晓荣与钟晓华、第三人钟晓萍债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晓荣,钟晓华,钟晓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青羊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钟晓荣,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钟晓华,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叶桂频,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钟晓萍,女,汉族,1960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钟晓荣与被告钟晓华、第三人钟晓萍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晓荣、被告钟晓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桂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钟晓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晓荣诉称,原告系被告哥哥,第三人系原、被告之姐。父母去世后遗留两套安置于青羊区苏坡桥的房屋,政府2002年占用拆除时,由钟晓华代表我家及她家共6人签订了《拆迁过渡协议书》,约定应当给付原告家三人过渡补助费67200元,被告未给付,故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过渡费67200元。被告钟晓华辩称,拆迁过渡协议是我所签,总共涉及6人,原告家3人,我家3人,但原告已离婚,故本案诉讼主体有误,嫂子与侄儿的部份只能支付给他们本人,从2002年5月至2010年12月每人应当领取24000元。我已付给原告22000元,因此只能支付他应得份额2000元。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9日,被告钟晓华与成都市青羊区老成温公路青羊大道工程建设指挥部签订《拆迁过渡协议书》,双方约定对钟晓华私房共6人按标准发放过渡补助费。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协议包含原被告两家共计6人的份额,以及从2002年5月至2010年12月每人应当领取24000元,被告已付给原告22000元,尚欠原告钟晓荣过渡补助费20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拆迁过渡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原被告双方对欠款均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予以部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钟晓荣2000元。二、驳回原告钟晓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钟晓荣负担690元,被告钟晓华负担5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进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贺芯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