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倪支建与通用电器厂、马西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支建,陕西省蓝田通用电器厂,马西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蓝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倪支建,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省蓝田通用电器厂。(以下简称通用电器厂)。住所地:大寨乡滹沱村。被执行人马西学,男,汉族,通用电器厂副厂长。本院在执行倪支建与通用电器厂、马西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蓝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