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温泰执非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林业局与邱宏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泰顺县林业局;邱宏兴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泰执非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思林。被执行人:邱宏兴。申请执行人泰顺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邱宏兴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温泰行审字第8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泰顺县林业局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邱宏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泰顺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款1784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邱宏兴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邱宏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据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以终结。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泰执非字第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夏晓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