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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蔡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71号罪犯蔡某。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获得积极26次。本院认为,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