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一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甲与宋乙、宋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甲,宋乙,宋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上诉人宋甲与被上诉人宋乙、宋某甲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甲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国强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郭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