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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宋甲与宋乙、宋某甲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甲,宋乙,宋某甲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甲。上诉人宋甲与被上诉人宋乙、宋某甲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7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甲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国强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肖 刚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郭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