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小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659号罪犯刘小安,男,1983年5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4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1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5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4月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并获得200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小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安准予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4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