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祁仓与李明科人损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陈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祁仓,男,生于1948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6组。被告李明科,男,生于1958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祁仓诉被告李明科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祁仓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祁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祁仓承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