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陈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祁仓与李明科人损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陈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李祁仓,男,生于1948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6组。被告李明科,男,生于1958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巩家泉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祁仓诉被告李明科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祁仓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祁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祁仓承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李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