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栖迈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田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田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栖迈民初字第18号原告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娟。原告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电公司)诉被告田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四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电公司诉称,2010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空压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一台二手电动空压机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为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9月8日,租金为15000元/月,付款期限为空压机到后5日内付款;如果超出1个月租赁期,双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续租,租金为1600元/天,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并约定如果一方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如果被告延期支付租金,按照3%日息计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就将空压机送往被告约定处所,被告仅仅支付了1000元的运费,其后被告对于约定的租金一直不肯支付,并且一直使用空压机至2010年10月4日。原告对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迫于无奈于2010年10月4日将空压机收回。在被告使用过程中,空压机被被告人为损害,原告为此产生1500元维修费。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严格遵守。被告拒不支付租金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依约支付租金,并且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5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1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田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田娟系南京市栖霞区田娟船舶工程服务部(以下简称田娟服务部)的经营者。2010年8月8日,原告(甲方)与以案外人赵某某为代表的田娟服务部(乙方)签订《空压机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将一台二手电动空压机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为2010年8月9日至2010年9月8日;租金为15000元/月,货到支付1000元运费,5日内付清第一个月租金;如果超出1个月租赁期,双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即为续租,租金为1600元/天,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租赁期间,若因质量问题空压机发生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及其费用,但若因乙方故意损坏所造成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的空压机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故障,处理修复时间超出24小时的,故障日租金在月度总租金中扣除);如果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5000元;如果延期支付租金,原则上按照3%日息计收滞纳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就将一台空压机交由田娟服务部使用,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运费。原告于2010年10月4日收回空压机。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6200元(至2010年9月15日止)。审理中,宇电公司提供南京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空压机维修记录说明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说明主要内容为南京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给宇电公司租赁给南京某某船厂的一台博莱特BLT-175A空压机维修更换空压机头连接油气桶之金属软管,更换费用为1500元,经该公司技术专员实地考察,该公司基本确认金属软管损坏基本为人为因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空压机租赁合同、空压机维修记录说明、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田娟服务部就租赁空压机事宜订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将空压机交付田娟服务部使用,但被告田娟未按期给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田娟给付租金262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空压机维修费1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南京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空压机维修记录说明并不能证实被告存在故意损坏租用空压机的事实,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空压机租金26200元。二、被告田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南京宇电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30元,被告田娟承担3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四海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艺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