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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08号综合楼308号。法定代表人:陈蔚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健雄,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桥里方村。法定代表人:吴光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洪刚,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华市恒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杭州市商夏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陆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