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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执一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北大街支行(现更名为西安银行城北支行)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商业银行城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号中讯大厦。负责人赵国安,行长。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任开德,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北大街支行(现更名为西安银行城北支行)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00)西证经字1745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银行城北支行于2001年7月17日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依据公证书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2001年7月20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877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011年1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指令本院执行。但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应得收益15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15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雷安坤助理审判员  张吉平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