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汉族,系申请人之母。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周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某在周至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某在周至县邮政储蓄银行帐号:607914001200502228上的个人存款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印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