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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志善、赵珍祥与济南拓达经贸有限公司、张洪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善,赵珍祥,济南拓达经贸有限公司,张洪民,尹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85号原告刘志善,农民。原告赵珍祥,农民。被告济南拓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357号。法定代表人张洪民,经理。被告张洪民,农民。第三人尹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善、赵珍祥诉被告济南拓达经贸有限公司、张洪民、第三人尹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对被告济南拓达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张洪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雷鸿春审判员  王海霞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吴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