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到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陕西铸联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周至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080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周劳仲裁字(2010)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