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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祝甲、祝乙等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甲,祝乙,祝丙,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保字第4号申请人:祝甲。申请人:祝乙。申请人:祝丙。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号牌为浙f×××××小型汽车一辆,并由海宁市恒越磁业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号牌为浙f×××××小型汽车一辆(现停放于海宁市施救中心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叶国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