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武王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雷甲与雷乙、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甲,雷乙,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武王民初字第16号原告:雷甲。被告:雷乙。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甲与被告雷乙、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雷乙、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被告雷乙、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全部退回原告雷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杨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