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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武王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雷甲与雷乙、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甲,雷乙,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武王民初字第16号原告:雷甲。被告:雷乙。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甲与被告雷乙、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雷乙、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院认为,被告雷乙、张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全部退回原告雷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杨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