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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商佳味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北京中商佳味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070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路明珠商厦A幢314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柏珊珊,女,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庄琴芬,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北京中商佳味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110102001176921),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4号楼428房间。法定代表人: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商佳味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商佳味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天林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