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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一达与被告陶清萍抚养费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达,陶清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刘某达,男,200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歌舞剧院演员。被告:陶清萍,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达诉被告陶清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达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达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庄春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