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一达与被告陶清萍抚养费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达,陶清萍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211号原告:刘某达,男,200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陕西歌舞剧院演员。被告:陶清萍,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达诉被告陶清萍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达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达负担。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庄春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