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潘某某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A×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B×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某发明创造(ZL××.X)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胡珊(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