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与陈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陈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957号原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月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蓬。委托代理人刘志国。委托代理人马民航。本院受理原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蓬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郑州珠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元,其余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俊萍审 判 员 刘文锋人民陪审员 赵 洁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行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