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陈某1,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2,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1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尹 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