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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1575号原告陈某1,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某2,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1于2011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尹 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