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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繁民一初字第00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乔金艳、薛志千、薛孜茉、薛金元、李秀林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蒋光飞、繁昌县繁阳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金艳,薛志千,薛孜茉,薛金元,李秀林,蒋光飞,繁昌县繁阳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繁民一初字第00086号之一原告:乔金艳,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薛志千,男,200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薛孜茉,女,200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薛金元,男,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李秀林,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大文,繁昌县峨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光飞,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繁昌县。被告:繁昌县繁阳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李大毛,该公司经理。被告: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张开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67759812-0。负责人:王正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倪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乔金艳、薛志千、薛孜茉、薛金元、李秀林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被告蒋光飞、被告繁昌县繁阳镇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对皖C5XX**货车进行查封。现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辆予以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现已与该车辆的实际车主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皖C5XX**货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姚维贵人民陪审员  乔纪兰人民陪审员  吴云智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谢传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