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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明斌诉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瑞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斌,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瑞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张明斌,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四川九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镇朝阳路10号。法定代表人曾永铨,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鲍瑞锦,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张明斌诉被告福建省长乐市新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鲍瑞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斌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斌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张明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萌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