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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松缨纺织有限公司与谭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松缨纺织有限公司,谭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404-2号原告佛山市松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寨边工业区紫罗路四幢一楼1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0602000136228。法定代表人张多,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文生,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辉,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松缨纺织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松缨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9.61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共4359.61元(原告已预交4359.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尹 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