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潼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杜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潼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周某某,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女,8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军代理审判员 成小军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