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武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武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郑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建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订婚,次月2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被告又时常向其父母诉苦,其父母平时在家常给原告脸色。原告怀孕流产后,被告也不关心,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伤害。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7月起双方分居至今。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辩称,原、被告婚前经充分了解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在共同生活中存有分歧,但被告一直在努力消除分歧改善关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经审理,本院结合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按习俗订婚,次月登记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产生家庭矛盾。2010年7月31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后夫妻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合法,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然在家庭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间多沟通,互谅解,互相宽容,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做到自尊自爱,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告要求离婚尚未达到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郑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