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华信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信怀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信怀。因本案于2010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庆红。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信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永强、代理检察员钱颖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信怀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华信怀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沪C×××××轿车沿嘉善县魏塘镇亭桥南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使。途经亭桥南路369号嘉善县天和大酒店门口处时,由于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的章瑞宝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章瑞宝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华信怀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当场弃车逃逸。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华信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信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玉林、钟柏云、朱卫青、陈永卫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22接警单,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物清单,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车辆信息,旧车转让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信怀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信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振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