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甬辖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杨某、宁波××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杨某;沈某某;宁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辖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某。原审被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号。法定代表人:杨某。上诉人杨某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的(2010)甬仑商外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杨某列为第一被告,而杨某的住所地在宁波市海曙区,本案应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沈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宁波××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应以第一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红审 判 员  陶金萍审 判 员  傅新德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代书记员  袁勤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