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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连建朝与海红轴承厂西安分厂、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建朝,海红轴承厂西安分厂,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连建朝。被告海红轴承厂西安分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南长安街甲字5号。法定代表人宁理义。被告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35路。法定代表人胡凯。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建朝与被告海红轴承厂西安分厂、西安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建朝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建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建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承担950元。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沙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