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梁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590号罪犯梁欢,男,1991年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泾刑初字第0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欢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获得积极25次,所级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梁欢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欢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