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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昊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新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衡水昊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代建奎,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向雨,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昊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新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昊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衡水昊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一千八百五十元由原告衡水昊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曹胜顺审 判 员  高桂丽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