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678号罪犯李林,男,1968年7月3日出生,陕西省铜川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林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2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准予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