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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新医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新医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显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山新医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芸,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山新医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1211.50元,由原告黑龙江迪尔制药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