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2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娟萍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妮 来源: